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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聖蓮室借用規則

101.3.10第十一屆第五次常務董事會 修正通過
101.3.16 董事長核定
101.3.25第十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討論 董事長核定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聖蓮室,以提供臨終助念為設施目的。

第二條
本家聖蓮室使用對象,限下列經判定為臨終或命終之人員:
 1.本家現住住民;
 2.本家創設捐助功德主,現於本家園區內之醫院醫療中者;
 3.台中市佛教蓮社雪蓮班、端立班班員,現於本家園區內之醫院醫療中者。
前項人員得在臨命終或命終時,由關係人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可後,始可轉移至聖蓮室。

第三條
聖蓮室助念儀軌,應準照台中市佛教蓮社助念規則,由借用人自行辦理。

第四條
聖蓮室以現況借用。借用人應切結維護聖蓮室莊嚴,不可移動佛龕、佛像、供桌、香爐等位置。

第五條
聖蓮室停柩不得超過七天。並為適應空間需求,借用人應配合本家調整停柩位置。

第六條
在聖蓮室停柩期間由喪家自行守靈,移靈後一切嚴淨事宜由借用人自行辦理。

第七條
借用人使用聖蓮室,務請先與喪家充分溝通,只依佛教儀式辦理,禁用擴音器,勿喧嘩,以免影響鄰居安寧。

第八條
借用人於申請借用時須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借用人依本家指示回復原狀並辦理歸還手續後,保證金於七天後如數退還。
因可歸責於借用人使用違規或衍生外部負擔時,本家由保證金扣抵歸墊。

第九條
本規則經董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