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志工隊志願服務計畫
(95.9.14第一次修訂稿)
壹、目的
茲為實踐本家宗旨「發揚佛教慈悲平等 精神」及雪公恩師手訂本家四種誓願中之精 神安慰、祈禱法會、助念往生及推動法務工 作,有效運用志工力量,以發揚志願服務美 德,促進社會祥和與進步,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雪公手訂四種誓願
參、服務範圍
本計畫原則以菩提仁愛之家院區內之安 養護中心、太虛紀念館及菩提醫院為服務範圍。
肆、招募對象
-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 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 認同本家宗旨與誓願,願以餘暇,積極 參與志願服務社會工作而無不良嗜好之 社會人士(以下簡稱法務志工)。
伍、志工組別、服務項目:
項次 | 類別 | 服務項目 | 服務對象 | 備註 |
---|---|---|---|---|
一 | 關懷組 | 1. 安養護老人關懷 2. 醫院床邊慰問病患 |
安養護老人、 在菩提醫院就醫之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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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助念組 | 臨終關懷、助念 | 安養護老人、 在菩提醫院就醫之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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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會組 | 1. 法器、維那、悅眾 2. 法會事務 3. 廚房、餐廳(香積組) |
社區民眾 | |
四 | 接待組 | 1. 接待訪客 2. 諮詢服務 |
社區民眾 | 醫院大廳、 太虛紀念館 |
陸、教育訓練
經遴選之志工,由本家辦理下列各項訓練:
- 基礎教育訓練
- 專業教育訓練
- 特殊教育訓練
柒、管理
一、組織架構
二、志工幹部產生
- 凡本家志工均為志工隊組員,依專長興趣得選擇一至二組加入之。
- 志工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若干名。隊長由本家法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隊長由隊長就本家重要關係人遴選之。
- 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長由隊長遴選之;副組長及其他各組幹部視具體工作由組長遴選之。
三、幹部職掌
- 隊長:秉承本家志願服務之宗旨,統籌法務志工隊業務。並召集、主持法務志工隊會議。
- 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業務,並為隊長職務代理人。
- 組長:負責組內工作之執行、志工組員之督導。
- 副組長:協助組長處理事務,並為組長職務代理人。
四、工作執行與管理
- 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志工幹部會議,檢討工作效能。
- 志工隊之工作應配合本家業務之推展,以發揮績效。
- 製發法務志工服務證及工作手冊。
- 志工執勤時,應佩帶志工證,並服從志工隊長、幹部之督導。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應事先通知所屬組長或副組長。幹部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應事先通知隊長或副隊長。
-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經所屬組長向本隊提出,同時並繳回志工服務證及工作手冊。
捌、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 參加本家所舉辦之觀摩、聯誼等活動。
- 法務志工如有意願依志願服務法,登錄志工時數,享受政府志願服務法規之福利。得依該法第12條規定完成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訓練取得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但得將未取得服務紀錄冊前之服務時數由法務組會辦社工組以補登之方式登錄加入台中縣政府同意登記為祥和計畫第六十七小隊菩提志工隊。得追溯自民國九十年。
二、義務:
-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 遵守本家服務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
- 出席本家志願服務有關會報及活動。
其餘事項悉依法務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玖、考核、獎懲
一、考核:由所屬組長就其出勤、服務狀況及服務態度做平時及年度考核。若有特殊事由,隊長得加註意見。本家行政中心得不定時查視出勤服務情況。
二、 獎勵:本家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考核法務志工之成績,並辦理公開獎勵。
- 第一次累計志願服務超過二百小時且表現優良者,於當年度終了時,由組長呈報本家法務承辦人認證、再由主任委員授與合格法務志工證書。
- 全年志願服務超過500小時且表現優良者,頒發榮譽獎狀。
- 每累計三張榮譽獎狀者,頒發菩提種子榮譽獎牌。
- 每累計四張榮譽獎狀者,頒發菩提葉榮譽獎牌。
- 每累計五張榮譽獎狀者,頒發菩提樹榮譽獎牌。
- 獎勵相關優惠辦法由法務委員會呈董事會另訂之。
三、 志願服務人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輔導,若 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收回或逕予註銷法務志願服務證及工作手冊。
- 品行不良、行為不檢,影響本家名譽,經查證屬實者。
-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經本家行政中心規勸未見改善者。
- 違反志工守則,藉志工之身分謀取私人利益或圖謀不法者。
拾、年度志願服務計畫摘要
一、辦理基礎教育訓練
二、辦理內部專業教育訓練
三、辦理臨終關懷推廣班
四、辦理年度志工表揚